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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新型研發機構

一(yī)、申報對象和條件
(一(yī))申報對象
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福建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研發及其相關活動,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産學研緊密協作的具有法人實體資格的科研組織。主要包括以下(xià)形式:
1、企業類。主要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科技企業孵化等活動并在工(gōng)商(shāng)注冊的新型研發機構。
2、民辦非企業類。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新型研發機構。
3、事業類。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
(二)申報條件
1、在福建投資設立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具備承擔國家、省、市技術攻關項目能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實體,擁有一(yī)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福建,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zhōng)含有“研發”、“研究”、“軟件開發”、“技術開發”字樣。
2、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fēn)析手段和工(gōng)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3、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10%,其中(zhōng)企業類的不低于6%(農業類企業不低于5%),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少于1000萬元。
4、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農業類企業不少于12人)且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gōng)總人數比例達到20%以上,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常駐研發人員總數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财務會計核算制度。
6、未達到本申報條件第1、3點要求的單位,近三年應牽頭承擔過國家、省科技重大(dà)專項。
二、支持措施
針對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面臨創新投入較大(dà)、人才引進較難和運行成本較高等問題,提出十條具體扶持政策措施。
1、支持研發項目申報
新型研發機構獨立或聯合申報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産業開發專項、技術改造項目,同等條件下(xià)予以優先推薦或優先立項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同一(yī)年度申報相關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數量不予限制。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優先進入“科技小(xiǎo)巨人領軍企業培育發展庫”培育,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優先支持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知(zhī)識産權優勢企業。
2、優先安排項目用地
對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項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标中(zhōng)給予優先安排,及時審批。對爲工(gōng)業生(shēng)産配套的新型研發機構項目用地,執行工(gōng)業用地政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細則及相關規定,屬于重點扶持産業方向且符合困難減免稅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核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
3、加大(dà)财政資助力度
省和設區市财政對初創期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度按非财政資金購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25%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後補助。初創期一(yī)般爲五年。對初創期過後發展效益較好的研發機構按近5年非财政資金購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25%的比例,一(yī)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後補助。後補助資金由省和設區市财政各按50%承擔,省級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4、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
新型研發機構每引進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人才或入選省“海納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計劃的,分(fēn)别給予10萬元~300萬元的補助;确認爲省引進高層次人才(A、B、C三類)的,分(fēn)别給予用人單位25萬元~200萬元的安家補助,并納入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或省直、中(zhōng)直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計劃給予相關政策支持。聘任國際公認的三大(dà)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dà)學的博士畢業生(shēng)的,一(yī)次性給予用人單位每人40萬元補助。
5、進口儀器設備免稅
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進口科研用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新型研發機構已享受進口免稅的科研設施儀器,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xià),準予在本單位内用于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6、政府采購首購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産品加入國家節能産品、環境标志(zhì)産品等政府采購清單,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對新型研發機構研發的經認定并且簽訂采購使用協議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dà)技術裝備,屬于國内首台(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60%、屬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30%對生(shēng)産企業給予補助,用于生(shēng)産企業研發費用補助和用戶風險補償,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7、風險投資補助
注重發揮财政資金引導的作用,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新型研發機構,省财政和所在地市縣财政分(fēn)别給予單個創業投資項目最高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10%和15%比例的風險補助,省财政單個創業投資項目風險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市、縣(區)财政單個創業投資項目風險補助限額自行确定。
8、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新型研發機構組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gōng)程實驗室、工(gōng)程(技術)研究中(zhōng)心、企業技術中(zhōng)心等國家級或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台,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台建設發展的六條措施予以獎勵。省級創新券專項資金優先支持新型研發機構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每年單個機構最高補助20萬元。新型研發機構獲得國家檢驗檢測資質的,省财政資金一(yī)次性獎勵50萬元,用于購置和修繕檢驗檢測儀器設備。
9、促進成果轉移轉化
新型研發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yī)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幹規定》有關政策執行。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可折算論文指标,技術轉讓成交額可折算縱向課題指标。
10、支持科研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在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後,可帶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離崗創辦新型研發機構,或到新型研發機構工(gōng)作。離崗創新創業期限以3年爲一(yī)期,最多不超過兩期。返回原單位時接續計算工(gōng)齡,待遇和聘任崗位等級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