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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财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科技小(xiǎo)巨人企業研發投入獎勵辦法的通知(zhī)

更新時間:2021-05-24

各市、縣(區)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财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科技支撐,服務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幹措施》(閩委辦發明電〔2020〕29号)有關“繼續實施科技小(xiǎo)巨人企業扶持政策”的規定要求,繼續對科技小(xiǎo)巨人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shēng)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獎勵,現就有關事宜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獎勵對象

  申請科技小(xiǎo)巨人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shēng)的研究開發費用獎勵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xià)4個條件:

  (一(yī))在2021年起獲得科技小(xiǎo)巨人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不含廈門市);

  (二)上一(yī)年度發生(shēng)研發投入并實際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且未申報研發費用分(fēn)段補助的企業;

  (三)上一(yī)年度企業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達到100萬元(不含)以上;

  (四)已獲一(yī)次獎勵的企業,後續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應較上一(yī)年度增長20%以上,方可繼續申請獎勵。

  二、獎勵額度   

  以企業在上一(yī)年度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shēng)的研究開發費用爲基礎,按以下(xià)原則确定獎勵金額。

  (一(yī))獎勵金額不超過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際減免的所得稅額;

  (二)每年對每家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每年總獎勵金額不超過當年度可用财政資金,如超過則按上述計算的獎勵額等比例折算獎勵。

  三、獎勵申請程序

  (一(yī))符合條件的企業于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截止日後,在“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及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zhōng)填寫《福建省科技小(xiǎo)巨人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獎勵資金申請表》,并上傳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主表)和附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掃描或截圖文件,提交至屬地科技主管部門。

  (二)屬地科技主管部門将企業申請情況彙總後交當地稅務機關書面核實申請數據,在當地稅務機關核實數據後提出審核意見,在“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及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zhōng)提交至設區市科技局,同時将稅務機關書面審核表上報設區市科技局。

  (三)設區市科技局會同财政部門審核企業申報的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際減免的所得稅額與申請獎勵金額數,彙總上報省科技廳,并在“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及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zhōng)提交至省科技廳。

  四、其他事項

  企業在申請獎勵過程中(zhōng)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爲的,收回補助資金,并依照《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fēn)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本辦法執行期爲2021-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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