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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财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zhī)

更新時間:2019-08-02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财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财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zhī)

 

各市、縣(區)科技、财政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财政金融局:

根據《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fēn)段補助實施辦法(試行)》(閩政〔2017〕8号)精神,省科技廳和省财政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實施細則(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yī)條

爲更好地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dà)研發經費投入,根據《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實施辦法(試行)》(閩政〔2017〕8号)的規定,結合實際工(gōng)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僅适用于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小(xiǎo)巨人領軍企業補助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對象及資金使用範圍爲在我(wǒ)省設立的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xià)高新技術企業,其當年度研發經費内部支出應達50萬元(含)以上。

第四條  

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資金用于資助企業的後續研發、平台建設和研發團隊獎勵等,采用後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條

  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分(fēn)爲預補助和年度研發經費補助(清算)兩種。預補助又(yòu)分(fēn)爲年中(zhōng)研發經費預補助和高研發經費預補助,預補助在同一(yī)年度企業隻能擇一(yī)申請。高研發經費預補助的申報企業,當年單項研發經費投入要在1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依據爲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扣除政府部門投入,下(xià)同),及較前一(yī)年度研發經費的增長額。

第七條 

 根據補助類型,申請企業需通過申報系統填報《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年度補助申請表(清算)》(附表1)、《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年中(zhōng)預補助申請表》(附表2)或《福建省高研發經費投入企業預補助申請表》(附表3),并上傳企業營業執照和相關補助佐證材料,其中(zhōng):

(一(yī))已納入國家統計局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的規模以上企業應提供年度審計報告(确實無法提供年度審計報告的,應提供企業年度财務報表并體現研發支出情況),以及上報國家統計部門的《企業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

(二)未納入國家統計局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的規模以上企業,應提供年度研發經費專項審計報告,或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年度研發經費内部支出的佐證材料;

(三)規模以下(xià)高新技術企業應提供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專項審計報告出具的年度研發經費支出年平均額及增長額的佐證材料;

(四)高研發投入企業申請預補助以所得稅歸屬地科技部門認定意見作爲佐證材料。

第八條

 補助資金計算方法如下(xià):

(一(yī))企業年度研發經費補助資金計算依據,應先扣除企業委托外(wài)單位研發等研發經費外(wài)部支出,以及當年獲得政府補助經費後,再按照以下(xià)補助标準計算。

1.基礎補助: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不足1000萬元的,按研發經費支出額的5%計算補助經費。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高于1000萬元(含)、不足2000萬元的,對其中(zhōng)1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助,超出1000萬元的部分(fēn),按超出部分(fēn)的4%計算補助經費。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高于2000萬元(含)以上的,對其中(zhōng)2000萬元給予90萬元補助,超出2000萬元的部分(fēn),按超出部分(fēn)的2%計算補助經費。

2.增長額補助:按照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yī)年度增加額的6%計算。

第九條  

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由申請企業所得稅歸屬地科技部門受理,并會同财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公示有異議的,應組織核實。核實無誤後,企業所得稅歸屬地科技和财政部門應及時将省、設區市、縣(市、區)預補助資金和清算資金撥付到企業。

    第十條 

 補助資金由省、設區市、縣(市、區)按3:3:4比例分(fēn)級承擔,其中(zhōng)23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補助經費按4:4:2比例分(fēn)級承擔;企業所得稅歸屬地在省級的企業所需資金全部由省級承擔,在設區市的由省級和設區市按3:7或4:6比例分(fēn)級承擔。

    第十一(y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财政廳按“先預撥,後清算”的原則下(xià)達當年預補助省級承擔資金,根據清算情況下(xià)達上年度省級承擔的清算資金。各設區市科技和财政部門應于每年8月底前上報《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fēn)段補助清算表》(附表4)。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必須建立研發經費輔助賬,按财務管理要求,如實歸集本企業内部研發經費,以備核查。省科技廳、省财政廳将對受助企業進行抽查和檢查。

第十三條  

受助企業應主動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研發經費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中(zhōng)存在虛報、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爲的,除暫停項目撥款、中(zhōng)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内申報資格外(wài),将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fēn)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fēn)段補助實施細則(試行)》(閩科計〔2017〕2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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